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名称为“童车(283宝马摩托车)”、专利号为ZL201430417026.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被告珠海市倩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200元、公告费2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