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被告***、***、广西宾阳县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502012014007733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59,312.9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19日的利息为7,140.38元,往后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59,312.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计2,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9-27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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