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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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贵州政立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57,300.90元、截止2019年09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08,438.60元及2019年09月29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同期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 二、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垫付款8,300,000.00元及罚息(以未清偿的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9年06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共计25,000.00元;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茶厂的六套房屋(权证编号:筑房他证开阳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的两块工业用地使用权(权证编号:开他项(2015)第0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持有的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的37%的股份【编号:(黔)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政立矿业有限公司的15%的股份【编号:(筑09)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在其与被告***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对第八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55.00元,由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