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被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2016年凯中银个字05120号)》。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截止2018年10月15日借款本金521715.30元及利息13020.73元(含罚息)合计534736.03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并以贷款本金521715.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起按涉案贷款合同约定方式计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被告***位于凯里市永丰西路碧××单元××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的前述款项,在原告对位于凯里市永丰西路碧××单元××号房屋行使抵押权处置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48元,由被告***、凯里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保护。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