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与***、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编号为2010年凯中银个字060188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145047.23元、利息(含罚息)3657.17元及律师费15000元,并以145047.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65%支付2019年8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对***用以抵押贷款的房产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房产:位于凯里市迎宾大道××楼××号的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号,他项权抵押证号:凯房他证凯里市字第××号)。

四、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前款***所欠的上述款项,在抵押房产担保外的债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674元、公告费400元由***、贵州省凯里洪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保护。

裁判日期 2019-8-26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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