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4795.19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其中122919.19元自2018年3月7日起算,200元自2018年3月15日起算,20000元自2018年5月7日起算,5000元自2018年5月18日起算,5000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算,50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算,1800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算,5000元自2018年12月4日起算,9876元自2018年12月14日起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5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前款同期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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