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春华景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521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12日),并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为“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1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12日),并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直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长融公司已预交),由长融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6-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