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民终1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个体,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峰,吉林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个体,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88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峰,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8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并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明显缺少证据支持,庭审中被上诉人陈述的将案涉款项转至上诉人账户的理由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与法相悖。通过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案涉款项赠与时间以及起诉时间可以充分的否定被上诉人一审的说法,案涉款项明显是当时对上诉人以及孩子马项楠的赠与行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案由当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不当得利最主要的特征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具体到本案而言,并不存在以上情形,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显的说明了上诉人及儿子马项楠取得的款项是基于被上诉人自愿赠与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被上诉人当时出于对孙子马项楠的疼爱以及对上诉人抚养孩子不容易的同情,自愿赠与的钱款在支付到上诉人账户之时既已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一审原告在赠与已经完成后,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撤销赠与的,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裁决本案是错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并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我不同意上诉人的说法,钱是我打给***给我儿子买车的,现在她不拿出这钱买车,我不可能一次性拿十万元赠与他们。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立即返还因不当得利侵占***的10万元人民币,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与***之子马会原为夫妻,2019年5月27日二人在大安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后二人仍然同居生活在一起。2019年12月,马会欲买营运车辆,便与***协商向其借款10万元。***经考虑同意借给马会10万元,同时商定***通过***的账户将钱款借给马会。***于2019年12月25日将10万元人民币打入***的账户,但***拒绝将此款交付给马会,为此***多次向其催要,***拒不将此款返还给***。***认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将其1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立即返还原告10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在庭审中自述与马会系母子关系;马会与***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5月27日协议离婚,婚生子马项楠由***抚养;2.2019年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转给***10万元钱;3.庭审中,***提交了2020年4月10日及4月11日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三份;***提交了2020年4月11日马会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上述记录中均涉及到了案涉的10万元钱。

一审法院认为,***与马会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其二人离婚与否,***对其二人均不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虽然***与马会离婚后,其二人的婚生子马项楠由***抚养,但对马项楠具有抚养义务的人是***与马会而非***。故在***与马会离婚后,***转账给***的10万元钱,在***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认定系其给付***及孩子的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虽然在***提供的其与***的微信记录中***表达过“剩下的10万块钱我都给你了”等字样,但在此微信记录之后的马会与***的微信记录中也存在着“老太太不是给你的,是拿来给我买车的”等字样。通过对上述事实的综合分析,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结合当地的生活习惯和常理,能够认定上述证据的待证事实存疑。故***辩称的案涉的10万元钱系***的赠与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对***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具体到本案,***收取***的10万元钱,在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取得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并因此给***造成了损失。故***应当将案涉的10万元钱返还给***,其拒不返还时错误的,***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给***10万元钱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庭审调查可知,2020年4月1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剩下的10万元钱我都给你了”、在2020年4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去年冬天我还给你10万块钱”可以认定,***是基于赠与向***转款10万元钱。***主张其向***转款是借给马会买车,并提供了马会与***在2020年4月11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的主张。该微信聊天记录只是马会单方面表示10万元钱是买车钱,并没有得到***以及***的确认,无法证明***在转款时的真实意思,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0)吉088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45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国君

审判员  刘 昕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海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