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合力电信有限公司
北京市合力电信集团内蒙古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8889.23元、手续费513.02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291856.06元、滞纳金(还款违约金)26853.84元;2018年6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但总和不得超过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2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6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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