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赤峰鸿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5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15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