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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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华磊建筑劳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71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4元,减半收取792.2元,由被告成都华磊建筑劳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