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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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绿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68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院确定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