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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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共计11117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466元,原告***承担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