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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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1339.88元、利息3711.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54.51元、手续费270.46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1月17日,自2019年1月18日起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已预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502.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