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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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27990.85元、利息19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16.5元、手续费364.96元,合计3149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1月26日止,自2019年1月27日起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还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