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
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23992.2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

二、限被告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洪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2元,由被告南昌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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