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借款本金349935.05元,并自2012年3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3.12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在本案抵押物拍卖、变卖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河北高碑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