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首佳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
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0231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42231元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付款,打款至开户名为兴和县人民法院(附言注明案号),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和县支行,行号:103203832617,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4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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