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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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东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碑店市东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85808元。 二、被告平山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85808元。 三、被告***、河北万源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企公司及平山县水利局各负担9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