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黔0201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张昕,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六盘水钟山区名唐时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钟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张昕、六盘水钟山区名唐时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733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昕、六盘水钟山区名唐时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23000元,被执行人张昕向本院承诺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其还款计划,并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6日,2020年1月20日将款项23000元缴纳到本院,本院已将全部款项发放申请执行人周**,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201执恢59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