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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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619468.82元,扣除已支付的156744.94,还需支付462723.88元; 二、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款项76916.65元,扣除被告***自愿支付给原告***的补偿款30000.00元,还应当返还46916.65元; 上述一、二项进行抵扣后,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415807.23元,向被告***支付46916.65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