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金坛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蓝鸿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蓝鸿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987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原告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蓝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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