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博德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千景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景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8903元及利息(本金298903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支付2019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9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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