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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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 二、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 三、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4330501.31元工程款”; 四、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芜湖赭山印象工程”建设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44330501.31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1447元,由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2565.27元,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4231.73元,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650元;鉴定费用95万元,由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中煤浙江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674.51元,由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3910.85元,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3.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