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健体无极游泳运动有限公司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健体无极游泳运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厦门市湖里区源昌豪庭会所及场地开设的“厦门健体无极城市运动馆·水疗尊尚会所”的租赁场所。 二、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393764.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均以82608元租金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1月22日、2018年3月22日、2018年5月22日、2018年7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以63332.8元租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三、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月租金标准自2018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返还租赁场所之日止;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月租金标准为41304元;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月标准为43369元;2022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的月标准为45434元;2025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的月标准为47499元;2028年2月1日至2030年3月10日的月标准为49565元)。 四、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47824元。 五、驳回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053元,由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15元,由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45元,由厦门健体无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