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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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99.849995万元,并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按年利率9.3%计算给付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3.95%计算给付利息(应扣除已偿还利息9.143234万元)。 二、被告平山区利民老兵三合超市、***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87元(缓交),减半收取11393.5元,由被告本溪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平山区利民老兵三合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