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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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2014二手申1000341《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清偿贷款本金985857.1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3月24日为173034.77元;从2019年3月25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2020年4月29日止;从2020年4月30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合同中订明的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清偿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德路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广州市南沙区***602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