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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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1340元、护理费13254.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182.8元、误工费11222.4元,合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9057.79元、误工费1485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1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合计212509.25。 上述两项合计332509.2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给付原告***的赔偿款332509.25元中,应直接返还给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1.31元(已经缴纳6867.98元,应补交4613.3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970.04元,原告***负担6511.27元;伤残鉴定费3725(2845+88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