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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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2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99876元、护理费10124元,合计120000元; 三、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69057.79元、误工费80000元、护理费3130.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1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12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200元,合计294971.39元; 以上两项合计414971.39元,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扣除应返还给被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剩余404971.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上诉人***;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81.31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203元,由上诉人***负担527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