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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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4385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土家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也是本案原告之一。 被告:苏州盛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 负责人:姜浩。 被告:苏州盛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胜国。 原告***、***与被告苏州盛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苏州盛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郁松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蔚然 书记员唐洁 |
裁判日期 | 2020-09-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