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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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432.9元、利息1746.86元、罚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14432.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