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肇州县州运出租车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交强险97626.00元,商业险141036.00元,以上共计23866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149642.25元。

三、被告肇州县州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4435.00元,被告***承担27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1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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