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102执恢55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汤健宁、吴杰、吴冬云、汤晨玲、吴琼、景亚斌、笪辛敏、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汤健宁、吴杰、吴冬云、汤晨玲、吴琼、景亚斌、笪辛敏、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 至此,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汤健宁、吴杰、吴冬云、汤晨玲、吴琼、景亚斌、笪辛敏、江苏宏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金华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