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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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181.11元及利息、罚息(暂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4585.19元、罚息800.78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保全费1063元,合计229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