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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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 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 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并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23账户; 二、被告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7927元,并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23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69元。上述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支行开立的账号为62×××23账户。鉴定费2600元(被告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青岛宇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