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完结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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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 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2020)陕0111执保44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2020)陕0111执保443号申请保全人: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被保全人: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陕0111财保30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0年9月22日已冻结被保全人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4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60658.3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2020年9月24日已冻结被保全人石嘉楠名下的9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30.9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2020年9月29日查封被保全人名下的陕AXXXXX、陕AXX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履行以下事项: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