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睢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
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睢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罚息共计413950.31元(算至2019年9月19日,以后利息及罚息按逾期月利率10.8‰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关镇桐城国际商业四层4-001A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为豫(2018)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000506号(不动产证号20180000506,房号4-001A、4-001B、4-003A、4003C、4004、4005A、4006A、4007A、4007B、4008A)、豫(2018)兰考县不动产权第0000532号(不动产证号20180000532,房号4131A、4132A、4133A、4134A、4135A、4136A、4137A、4137C、4145A、4147B)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数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睢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98元,由被告睢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兰考县恒基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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