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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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张仲景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6912.72元; 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0201.38元(含被告***已垫付的费用50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理赔时直接支付给***);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减半收取计16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