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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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1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700460元的30%,即210138元。(其中郭杜服务站已垫付丧葬费36000元,由被告永安财保雁塔支公司在总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直接给付被告郭杜服务站);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2元,减半收取计3706元,由原告***、***、***负担91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环境服务站负担2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