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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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 湖北利得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15万元并支付2019年9月3日之前利息282994.46元;支付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2月28日前的利息(以1915万元为本金,按约定年利率7.6%);2019年12月29日后利率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对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权证号为鄂(2018)钟祥市不动产权第**房地产和动产351台/套机械设备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香港维新纺织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维新漂染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限额为2000万元的主债权及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共同在最高债权限额为2000万元的主债权及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利得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500元,由被告钟祥维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