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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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1138 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10000元(***垫付的681.3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从赔偿给***的110000元中扣减后直接给付***);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51152.8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负担169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负担223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10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负担2475元,***负担3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