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珍福化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珍福化建有限公司货款180478元及其利息(以180478元为基数,其中9980元自2019年3月1日起;400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40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40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50498元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珍福化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445元,二项合计3445元,由被告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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