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山东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市振宇石膏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6697.5元、护理费7040元、残疾赔偿金78225.6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463元,共计10922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余下医疗费83624.0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2250元、鉴定费3000元、检查费50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100724.0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35000元及原告应承担的鉴定费157元,尚欠65567.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元,保全费820元,共计643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负担2485元,由被告***负担2095元,由原告***负担1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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