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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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 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403民初1510号 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司洋洋,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军,山东薛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宜政,山东薛国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129,728.79元及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审计费用170,000元;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代缴税金34,833.73元。折抵后余款2,264,895.06元,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收款企业名称: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滕州市支行善南分理处,账号:37×××51); 二、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前为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开具符合规定的建筑类税务发票(票面额2,705,019.17元); 三、原告山东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72.83元,减半收取计12,286.42元,保全费用5,000元,均由被告枣庄市薛城区鸿阳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宜长 人民陪审员 王成金 人民陪审员 刘启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欣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