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保定白洋淀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租金363333元及违约金。(每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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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之日起,即2014年11月1日应付83333元,2015年11月1日应付70000元,2016年11月1日应付70000元,2017年11月1日应付70000元,2018年11月1日应付70000元,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保定市白洋淀温泉城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1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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