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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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车损等合计174092.9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37960.6元,支付给被告***3613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1545元,由被告***负担32元,由原告***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履行款,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74。 |
| 裁判日期 | 2018-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