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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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滨州市通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1739.32元; 二、被告滨州市通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9326.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承担30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承担374.5元,由滨州市通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承担374.5元。 原告***书面申请将赔偿款汇入其女儿范立华账户。以上经计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将过付款72113.82元汇入范立华账户,滨州市通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将过付款19701.18元汇入范立华账户。范立华账户为:中国建设阳信支行62×××6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