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坤威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坤威肥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49137.31元并支付2019年9月18日之前利息182638.89元;支付从2019年9月19日至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其中950万元贷款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利息,另外4949137.31元贷款本金按年利率12.48%计算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若被告湖北坤威肥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对湖北坤威肥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钟祥市胡集镇周岗村二组的房地产,权证号:钟房权证胡集字第××号、20××37号、20××38号、20××39号、20××40号、20××30号、20××31号、20××32号,建筑面积:12125.75㎡。钟国用(2013)第07271711-1号,使用面积:15712.3㎡,机械设备560台/套机械设备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950万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9750元,由被告湖北坤威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