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借款本金198862.9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林房预桂园办字第20122394号,所在地为林州市人民路上元名城龙凤苑8幢2单元201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林州市人民路上元名城龙凤苑8幢2单元201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原告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被告***、***、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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