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1100000元和利息(含违约罚息、逾期利率,按照综合授信合同中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金额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但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幸福人家18号楼1-2层104号204号商住两用房(信房他证羊山新区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判款项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73元、减半收取75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